見義勇為遭不幸,家屬能否要求補償
“我愿意對小北的家屬進行補償。”在法庭上,兩位獲救者向小北父母鞠躬致謝。見義勇為救下兩名同伴后,大二男生小北卻不幸溺亡。近日,在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檢察院支持起訴下,小北父母得到了應有的經濟補償,并受到了司法救助。
2022年8月,小北在實習期間,與同伴小西、小華等4人到溪邊游玩。剛下過雨,溪邊濕滑,小西一個踉蹌跌入深水區,小華見狀馬上跳入溪中施救,沒想到兩人很快就被湍急的溪水沒過頭頂,情況十分緊急。小北毫不猶豫地跳入水中,先將小西拖到岸邊,又轉身去救小華。小華獲救了,小北卻因體力耗盡溺亡。
消息傳回老家,小北一家人遭受巨大打擊。小北的奶奶病情加重,小北的父母因為悲傷過度無法正常工作。小北一家本來就是低保戶,這樣一來,整個家庭陷入更深的困頓之中。
“兒子救人,我為他驕傲。但他走之后,除小西家屬補償了我們2萬元,別的被救助者沒有任何表示。”看著支離破碎的家,小北母親的心結一直打不開。
在多次協商未果后,2022年10月,小北母親向婺城區檢察院申請支持起訴。經過調查核實,承辦檢察官認為小北是主動實施的救助行為,應當予以表揚和肯定。而其見義勇為身亡未獲得補償,民事權益已經受損,應予以支持起訴。
對被救者小西、小華來說,他們應該承擔賠償責任還是補償責任?金額又應當如何計算?“針對此案,我們認為受益人補償是防止見義勇為者流血又流淚的法定有效途徑。”辦案檢察官審查后認為,根據相關規定,小北在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的前提下,下水救助小西、小華而不幸溺亡,屬于見義勇為,受益人小西與小華應當承擔補償責任。
2022年11月,小北父母向婺城區法院提起訴訟,訴請小西、小華承擔補償責任,婺城區檢察院支持起訴。婺城區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支持起訴意見,認定小西為主要受益人,小華作為救人者同時也作為受益者,也應當給予小北家屬適當補償。
今年1月10日,婺城區法院下達判決書,綜合小北、小華的救助行為及所起作用、原告受損情況等,判令小西補償小北父母經濟損失8萬元、小華補償小北父母經濟損失2萬元。
與此同時,考慮到小北家的經濟狀況,婺城區檢察院啟動司法救助程序,向小北父母發放了5萬元司法救助金。目前,小北被認定為見義勇為。
(文中涉案人員均為化名)
法規鏈接
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〉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第三十四條規定: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,受害人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請求受益人適當補償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害人所受損失和已獲賠償的情況、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經濟條件等因素確定受益人承擔的補償數額。